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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769号

罗立乖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立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769号罪犯罗立乖,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立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立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立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立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立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