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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4593号之一

宝岛极光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岛极光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4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岛极光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马塘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祯。被执行人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科技工业园J栋二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ALDOAMOSFADIDA。申请执行人宝岛极光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上海贝叶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创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1590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