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132号罪犯许常万,男,1983年2月5日生,阿昌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玉红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常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许常万共减刑三年零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常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常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常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常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向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