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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487号

赵书英与吴欣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书英,吴欣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487号原告赵书英。被告吴欣然。

原告赵书英与被告吴欣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为40元,由原告赵书英负担。

审判员  宿俊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靖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