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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692号

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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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92号原���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学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