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92号原���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学景 微信公众号“”
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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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92号原���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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