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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930-2号

关玉泉、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玉泉,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树春,杜银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930-2号

申请执行人:关玉泉,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80309002。

法定代表人:谢树春。

被执行人:谢树春,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杜银凤,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路东月饼加工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75791。

法定代表人:谢树春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4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银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树春的银行存款、收入7037145.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