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民初2713号

范强与刘志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范强,刘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713号原告范强。委托代理人胡德新,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强诉被告刘志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