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713号原告范强。委托代理人胡德新,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强诉被告刘志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