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中山。
诉讼代表人:祖宙军,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友根,1965年11月12日。
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弘,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陈友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保航运险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人保航运险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举行听证。2016年5月12日,人保航运险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保航运险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执 行 员 王智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