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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20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张守淡、许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张守淡,许秀珍,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208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20-238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51900894T。代表人:王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智敏、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淡。

被告:许秀珍。

被告: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城关镇莪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守淡。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与被告张守淡、许秀珍、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张守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3日为358932.89元,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861元;2、原告对被告张守淡、许秀珍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479号、481号和该两号地下室,及481号701室等三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珍对被告张守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被告张守淡、许秀珍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479号、481号和481号701室房地产。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张守淡个人助业贷款授信额度10000000元。被告张守淡、许秀珍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479号、481号和该两号地下室,及481号701室等三处房产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天房他证2012字第28**号、2815号、2816号)。授信期限为借款人满足贷款人授信额度启用条件之日起60个月。被告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张守淡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2015年7月21日,被告张守淡为单笔提款,与原告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00元,用途为购货,年利率为5.82%,逾期罚息利率为上浮5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一次还本。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变更协议》,将还款方式变更为按半年期还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许秀珍签订一份《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许秀珍为被告张守淡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守淡发放了贷款,将款划入合同指定账户中。被告张守淡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3月3日,被告张守淡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358932.89元。另认定:《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如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上还有其他担保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四条约定:“若主合同项下贷款还设有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权,贷款人有权选择其一或同时主张担保权”。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486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守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3日为358932.89元,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861元;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对被告张守淡、许秀珍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479号、481号和该两号地下室,及481号701室等三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天房他证2012字第28**号、2815号、2816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珍对被告张守淡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103元,由被告张守淡、许秀珍、被告天台县深富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410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陈善华

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