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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57号

苏兆永与苏兆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兆永,苏兆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57号

申请执行人:苏兆永,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苏兆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苏兆永与苏兆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苏兆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苏兆洋存款48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