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634号罪犯李红,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