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945号
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
法定代表人:施天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太保殿背。
法定代表人:吴运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天长市和硕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凯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