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541号原告李某,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某,女,1954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