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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195号

马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195号原告马某,女,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姚某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