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195号原告马某,女,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姚某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