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财保12号之一
申请人:孟令江,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明月镇中心社区八组。
被
申请人:孙艺春,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242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孟令江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孙艺春名下的坐落在安图县永庆乡富强村房屋二栋的扣押;(产权证号为:吉房执字XXXX号、吉房执字XXXX号)二、解除对刘文权所有的牌照号为吉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