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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亮与被执行人艾先明、艾耀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艾某,男。被执行人艾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艾某、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