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艾某,男。被执行人艾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艾某、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