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682号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天基大夏六层。被告尹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令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密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