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899-3号原告青州市公路局。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309号。被告张胜然。被告刘许艳。被告咸会涛。被告沂源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东沟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胜利东街22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公路局诉被告张胜然、刘许艳、咸会涛、沂源新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张胜然驾驶的鲁G7F***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6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鲁G7F***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