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青2701执恢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高生、张俊伟与被执行人玉树市结古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青2701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树市结古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高生、张俊伟于2017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玉树市结古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树市结古多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2017)青2701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高生、张俊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