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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25号

许维亮与赵金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维亮,赵金涛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许维亮。被执行人赵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金涛所有的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金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德中商终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