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许维亮。被执行人赵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金涛所有的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金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德中商终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