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卢某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卢某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某3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宝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款6585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8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7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