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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902号

张义丕与白翠霞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丕,白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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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5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翠霞,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义丕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4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翠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义丕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