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5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翠霞,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义丕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4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翠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义丕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