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韩来平,女,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农民,住汶上县。韩来平诉李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来平诉被执行人李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