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被告张吉平,男,汉族。被告邵宁宁,女,汉族。被告郭海瑞,男,汉族。被告郭纯友,男,汉族。被告赵健,男,汉族。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平、邵宁宁、郭海瑞、郭纯友、赵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克利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
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