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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75号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平,邵宁宁,郭海瑞,郭纯友,赵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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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被告张吉平,男,汉族。被告邵宁宁,女,汉族。被告郭海瑞,男,汉族。被告郭纯友,男,汉族。被告赵健,男,汉族。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平、邵宁宁、郭海瑞、郭纯友、赵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克利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

人民陪审员  史立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