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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03216号之一

胡继兰、陈祥高、蒋卫华、陈禹博、陈欣怡与邱小伟、蔡文秀、戈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继兰,陈祥高,蒋卫华,陈禹博,陈欣怡,邱小伟,戈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3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继兰,女,194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仓集镇。申请执行人陈祥高,男,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仓集镇。申请执行人蒋卫华,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申请执行人陈禹博,男,201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申请执行人陈欣怡,女,200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被执行人邱小伟,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被执行人戈齐,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现住江苏省镇江市大港新区。申请执行人胡继兰,陈祥高,蒋卫华,陈禹博,陈欣怡与被执行人邱小伟,戈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继兰,陈祥高,蒋卫华,陈禹博,陈欣怡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已查封肇事车辆正在评估拍卖中。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除正在评估拍卖的肇事车辆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木子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