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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050号

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与天津鹏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050号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法定代表人徐伊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鹏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国投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赵维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博,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鹏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上海金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