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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374号

柯福如与谢国彬、刘玉凤、庄泽阳、谢俊伟、陈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福如,谢国彬,刘玉凤,庄泽阳,谢俊伟,陈细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374号原告柯福如,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少彬,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彬,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玉凤,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泽阳,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谢俊伟,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细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柯福如与被告谢国彬、刘玉凤、庄泽阳、谢俊伟、陈细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福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福如负担。

审判员  黄桂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