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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743号

朱清久与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朱清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同,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久。

委托代理人:彭宝胜,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乐陵恒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殷玉昌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