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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099号

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亚军、孙军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亚军,孙军,白峻峰,李钢,丁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099号

原告: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亚军,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孙军,男,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白峻峰,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李钢,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丁吉安,男,生于1954年1月6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亚君、孙军、白峻峰、李刚、丁吉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孙军系我院干警,在我院担任法警队队长职务。经请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批复,本案指定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