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099号
原告: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亚军,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孙军,男,生于1970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白峻峰,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李钢,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丁吉安,男,生于1954年1月6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亚君、孙军、白峻峰、李刚、丁吉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孙军系我院干警,在我院担任法警队队长职务。经请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批复,本案指定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