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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222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马飞霞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荣,马飞霞,刘晓艳,刘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22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荣,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飞霞,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晓艳,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秀萍,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荣、马飞霞、刘晓艳、刘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荣、马飞霞、刘晓艳、刘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项晓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