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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208号

郑志良与宁阳盛鑫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某,宁阳盛鑫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宁阳盛鑫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