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宁阳盛鑫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