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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956号

7956周丕海与深圳市亮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亮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956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亮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212室。法定代表人吴志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案共计10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

审判员  黄天姣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中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