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956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亮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212室。法定代表人吴志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案共计10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
审判员 黄天姣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中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