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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020号

深圳市恒星检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020号

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六联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俞建松。

委托代理人:王琴,广东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赖杰。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741009.9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编号:(2016)中恒泰诉保龙第0545号)为原告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741009.9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鸿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741009.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思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