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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1616号

臧保中、刘莲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保中,刘莲珍,刘翠菊,李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保中,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莲珍,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菊,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平,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臧保中因与被上诉人刘莲珍、刘翠菊、李永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臧保中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臧保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