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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35号

丁顺章与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顺章,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顺章,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晶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丁顺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顺章申请再审称:华印公司应支付其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其曾在2011年7月3日加班,故华印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华印公司弄虚作假,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丁顺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丁顺章于2013年6月1日起待岗休息,直至2014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期间,丁顺章带薪休息,华印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丁顺章工资。因丁顺章于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带薪休息天数已远超过其在上述两个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故华印公司认为丁顺章不应再享受2013年度及2014年度年休假的理由能够成立。丁顺章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故其主张华印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丁顺章请求判令华印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日的加班工资,但华印公司提供的日考勤记录证明,丁顺章2011年7月3日仅有1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而丁顺章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因此确认丁顺章2011年7月3日加班1小时,并判令华印公司补足该1小时加班工资差额,是属正确。丁顺章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但其没有证据推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故原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丁顺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丁顺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 亮

审判员 惠开磊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