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伍福,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宗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谢文辉,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庆华,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尹宗辉,身份事项同上,系尹庆华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伍福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刘伍福。
审 判 长 张慧珍
代理
审判员 宋玉玲
代理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管燕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