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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325号

刘伍福、尹宗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伍福,尹宗辉,尹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伍福,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宗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谢文辉,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庆华,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尹宗辉,身份事项同上,系尹庆华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伍福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余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刘伍福。

审 判 长  张慧珍

代理

审判员  宋玉玲

代理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管燕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