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784号
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余美娟,女,汉族,系汪义龙妻子。
被告:汪雪武,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述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汪义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方斌,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何勤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皖1721财保23号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五被告相关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在有关机构价值相等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