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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784号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784号

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余美娟,女,汉族,系汪义龙妻子。

被告:汪雪武,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述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汪义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方斌,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何勤生,男,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皖1721财保23号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五被告相关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汪义龙、余美娟、汪雪武、方斌、何勤生在有关机构价值相等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