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517号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
被告:凯里市双鲵酱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市双鲵酱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