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41号之二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甲。被告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师某甲、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4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祥
审 判 员 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