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春梅,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亚成、徐云峰,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2幢109、110、207-210室。
负责人:陈铁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丽佳,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
原审
被告:程勇,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审
被告:程勇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叶春梅为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及原审被告程勇、程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春梅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春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春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9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上诉人叶春梅负担。叶春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