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07-3号申请执行人娄方义,男,汉族,住平阴县安城镇西土寨村269号被执行人梁昌勇,男,汉族,住平阴县东关街59号被执行人丁华,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富强社区62委14组本院在执行娄方义与梁昌勇、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昌勇、丁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00元,未执行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岭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