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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178号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与吴文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吴文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负责人王平宇,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小,男,1973年9月14日生,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诉被告吴文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ZB1项目经理部第五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原告高耀武负担。

审判长宫继新

审判员白云

审判员刘霞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成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