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208号罪犯荣园,男,汉族,1995年0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园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荣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荣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荣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因暴��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考核期内受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荣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