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民初536号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聂焰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36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焰传,系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奥龙麻将机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焰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妍

代理

审判员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沈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