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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23号之二

烟台市芝罘区富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薇伊、烟台广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富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薇伊,烟台广润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富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129号。被执行人陈薇伊。被执行人烟台广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利通街10-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薇伊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8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小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