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098号罪犯赵钢,男,1984年12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9月1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对罪犯赵钢减刑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向艳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