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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字第423号

王小梅诉杜义锁、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梅,杜义锁,高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字第423号申请人王小梅。被执行人杜义锁。被执行人高英。本院于2016年1月19作出(2015)伊民保字第6018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杜义锁、高英在乌兰木伦镇木都希里村阿贡沟社的补偿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义锁、高英在乌兰木伦镇木都希里村阿贡沟社的补偿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屈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