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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496号

原告薛海宁与被告张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海宁,张望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496号原告薛海宁,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被告张望春,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宁诉被告张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