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496号原告薛海宁,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被告张望春,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宁诉被告张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