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57号原告威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443046-4),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1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原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9853-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建业街1号楼门市16号二楼。负责人郁丹青,经理。被告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25905-5),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顺达路300弄2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郁建华,经理。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于杰,山东凌云志(威海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威海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向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