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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4号

张维春与尹桂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维春,尹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4号

申请人:张维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淑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尹桂清,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经申请人张维春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