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4号
申请人:张维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淑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尹桂清,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经申请人张维春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桂清所有的吉A77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